投资者教育

——

Investor Education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集资基础知识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3-02-02 16:36 点击量:638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防范非法集资基础知识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1. 什么是非法集资人?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2.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服务热线:4000-700-555 邮箱:public@dfhjqh.com 传真:0431-81960808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128号 【支持IPv6】
微信公众平台
Copyright © 2016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 吉ICP备06003364号-1吉公网安备  22010402000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