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来负责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答: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2、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或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有哪些?
答:金融机构:
(一)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特定非金融机构:
(一)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
(三)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
(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3、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义务有哪些?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相关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4、举报及奖励?
答:对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多久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6、如何开展国际反洗钱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活动,依法与境外相关机构开展反洗钱合作,交换反洗钱信息。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国家有关机关在依法调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过程中,按照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协商一致,可以要求在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我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